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鄂纪发〔2010〕2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收入分配方案及福利待遇方案等重要事项;
7.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包括购置、转让、租赁、变卖、破产、借贷和对外合作、投资等;
10.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学校推荐的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申报和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和其他中央政府部门支持学校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的上级补助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2.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4.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装饰、维修工程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金额;
2.未列入学校年度项目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构及分工
第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内容主要包括:
1.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思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举措、财务预算和重大建设项目、机构设置及重要人事任免、校园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决策;
2.批量 3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立项;
3.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300万元以上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预算立项;
4.1亿元以上大额度资金同城开户银行之间转存;
5.项目金额调整:修缮工程项目调整金额超过合同价30万元以上和基建工程项目调整金额超过合同价50万元以上(或超过概算5%以上)的审批;
6.未列入学校年度项目的追加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
7.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8.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9.核销5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0.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务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内容主要包括:
1.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表彰、教职工聘任及奖惩和收入分配方案及福利待遇方案、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捐赠、其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决策;
2.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立项;
3.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预算立项;
4.2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同城开户银行之间转存;
5.项目金额调整:修缮工程项目调整金额超过合同价1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调整金额超过合同价20万元以下的,由校务会授权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修缮工程项目调整金额超过合同价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调整金额超过合同价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由校务会决定。
6.未列入学校年度项目的追加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支出;
7.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
8.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
9.核销50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
10.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和决策实施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校务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必要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经过充分酝酿,并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2.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代会代表、研代会代表和其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4.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2.根据会议议事规则确定议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常委会议和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紧急情况除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要坚持一题一议,并确保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5.党委决定重要事项,要以表决的形式形成决定。校务会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6.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7.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8.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教代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的事项,由校务会提交教代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列席党委常委会、校务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10.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涉及学校安全和稳定等突发性应急事件,需对正在实施中的重大项目进行调整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办法处理,事后应及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进行追认。
第五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督察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等有关规定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校务公告”栏中或校园网上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和考核制度。学校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仅针对本校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各二级单位和议事协调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南大党字〔2012〕92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悖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落实,学校纪委、监察工作部负责监督执行。